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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6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謝天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叡紡織有限公司、楊益嘉、林雙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77,19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1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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