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6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67號

原告
王裕凱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朝勝即富安工程行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1099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71,5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