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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2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何紹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告
陳柏昇
兼法定代理人
林幼欣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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