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41號
- 原告
- 良鴻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千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助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1157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786 元,應繳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