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75號
- 原告
-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盛茂
- 被告
- 陳明照
- 被告
- 泰雅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