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03號
- 原告
- 台灣捷時雅邁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西川通則
- 被告
-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義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3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⑴新臺幣(下
同)377萬2,990元;⑵日幣2,905萬6,900元(依台灣銀行105年7
月4日即聲請支付命令日之牌告匯率為0.3156),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294萬3,348元【377萬2,990元+(日幣2,905萬6
,900元×0.3156)=377萬2,990元+917萬358元=1,294萬3,34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萬5,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萬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