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李立傑

  • 當事人
    泓新環安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07號原   告 泓新環安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鴻展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3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214,8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2,57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葉卉羚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