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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告
達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一
被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2萬4245元,應繳裁判費4 萬98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後,尚應補繳4 萬9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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