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67號
- 原告
- 福盈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三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眾組合箱有限公司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眾組合箱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