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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67號

返還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67號

原告
福盈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三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眾組合箱有限公司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眾組合箱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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