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13號
- 原告
- 友春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貞
- 訴訟代理人
- 黃銘煌律師
陳彥文律師
高凱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麗雪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2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13號
陳彥文律師
高凱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麗雪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2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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