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44號
- 原告
- 藝美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錫隆
- 被告
- 米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仁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2128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6 萬4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 萬9,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