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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林慶郎

  • 當事人
    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樹照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75號 原   告 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寶 上原告與被告樹照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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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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