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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06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06號

原告
黎名陽
被告
谷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林龍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000 元

 (即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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