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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31號

原告
呈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振村
原告
誠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潤
原告
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霞
原告
保速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堅
原告
沙鹿冷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記係合併起訴,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則就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即應合併其法律上之效果。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1萬6662元【依據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5項所載金額之總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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