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31號
- 原告
- 呈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振村
- 原告
- 誠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潤
- 原告
- 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雪霞
- 原告
- 保速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堅
- 原告
- 沙鹿冷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記係合併起訴,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則就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即應合併其法律上之效果。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1萬6662元【依據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5項所載金額之總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