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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王怡菁
  • 法定代理人
    陳石華

  • 當事人
    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興東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2號原   告 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華 上原告與被告興東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4,9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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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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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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