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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吳國聖
  • 法定代理人
    徐文靄

  • 當事人
    武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山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37號原   告 武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靄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山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6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1,58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七 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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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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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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