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44號
- 原告
- 皇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友雄
- 被告
- 鋮翔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健成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9,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67,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44號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9,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67,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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