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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55號

原告
新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水竹

上當事人與被告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815,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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