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69號
- 原告
- 新圖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仁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退還保固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芬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簡照明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23883 號),惟被告2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77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3,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