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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賴秀雯
  • 法定代理人
    滕雅珍

  • 當事人
    玉鼎石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75號原   告 玉鼎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滕雅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博德石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4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6,3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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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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