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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03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03號

原告
吉正電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瑛明
被告
台灣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佑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33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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