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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
    蔡秀滿、張柏鍾、黃仕昇

  • 原告
    吉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長盈建材有限公司法人鑫嘉美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10號 原   告 吉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滿 被   告 長盈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柏鍾 被   告 鑫嘉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 起訴聲明:(一)被告長盈建材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0,4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鑫嘉美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5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6%計算之利息。(三)前兩項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即免給付之義務。屬不真正連帶之聲明,依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0,4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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