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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謝慧敏

  • 當事人
    康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35號 原   告 康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守堂 上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逸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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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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