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35號
- 原告
- 康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守堂
上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逸青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