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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房屋所有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熊祥雲

  • 當事人
    魏顯成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魏顯成 魏顯祥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顯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系爭313、316建號建物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19萬8000 元、75萬4900元有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105年1月29日中市稅豐分字第1052601764號函附房屋稅籍資料查復表在卷可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2900元(1198000+75400元=19529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04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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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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