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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67號

原告
來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德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譽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13,494.08元,依繫屬本院時即民國105 年11月7 日臺灣銀行收盤之現金買入美金匯率31.165,折新臺幣34,702,043元(計算式:1113494.08*31.165=3470204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7,4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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