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
    鐘德禮

  • 原告
    來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67號 原   告 來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德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譽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13,494.08元,依繫屬本院時即民國105 年11月7 日臺灣銀行收盤之現金買入美金匯率31.165,折新臺幣34,702,043元(計算式:1113494.08*31.165=3470204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7,4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謝明倫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