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98號

原告
大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佑霖
被告
智慧生活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紀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4690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7160元,又原告起訴前先聲請本院105年度中司調字第3673號調解不成立,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所繳調解聲請費1000 元得扣抵應繳之裁判費,扣抵結果,原告應補繳裁判費6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