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98號
- 原告
- 大塊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佑霖
- 被告
- 智慧生活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紀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4690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7160元,又原告起訴前先聲請本院105年度中司調字第3673號調解不成立,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所繳調解聲請費1000 元得扣抵應繳之裁判費,扣抵結果,原告應補繳裁判費6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