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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0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00號

原告
于澤生
被告
金陵蛋糕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汪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依法聲明異議,則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155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萬4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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