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00號
- 原告
- 于澤生
- 被告
- 金陵蛋糕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汪洲益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依法聲明異議,則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155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萬4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