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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告
富臨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瑞雄
被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瑞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2,446,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56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5,0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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