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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22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22號

原告
陳淑娟
被告
瑞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50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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