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36號
- 原告
- 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永珅
- 被告
- 溫淑緣
- 被告
- 徐志澔
- 被告
- 劉進文
- 被告
- 羅靖茹
- 被告
- 李泰成
- 被告
- 曾俊卿
- 被告
- 林宏仁
- 被告
- 廖金城
- 被告
- 胡鈴蘭
- 被告
- 福合緣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徐志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任一被告履行給付義務後,即免除其餘被告給付義務,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 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