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19號
- 原告
- 泰隆興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聰麒
- 訴訟代理人
- 許舒凱律師
- 被告
- 象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楚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7,0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