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19號

原告
泰隆興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聰麒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
被告
象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楚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7,0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