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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50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告
宜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銓

上列原告向被告友台聯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8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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