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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4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告
林世宏
被告
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46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5,265元,應徵裁判費13,96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4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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