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77號
- 原告
- 創世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柳威任
原告因給付承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7,75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8,621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