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號
- 原告
- 安心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茹娟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0,00
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