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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李蓓
  • 法定代理人
    黃源科

  • 原告
    吳秋銘
  • 被告
    金家有限公司法人黃源科即上弘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吳秋銘 被   告 金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源科 被   告 黃源科即上弘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家有限公司、黃源科即上弘企業社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55號), 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985元,應徵裁判費18,42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924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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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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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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