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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何紹輔
  • 法定代理人
    曾仲甫

  • 原告
    新東錦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0號原   告 新東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盟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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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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