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李嘉益
- 法定代理人陳冠勳、許志成、張蕭秀湄
- 原告永成鋼構有限公司法人、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永成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勳 原 告 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成 被 告 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蕭秀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永成鋼構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302 萬5000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第2 項:被告應給付原告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323 萬6334元,暨其法定利息。依上開法文,應將聲明第1 項及第2 項金額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6 萬1334元【計算式:3025000+ 3236334 =626133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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