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李嘉益
  • 法定代理人
    胡智勇、翁義成

  • 原告
    崇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崇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智勇 被   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7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聲請費500元後,上應補 繳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劉念豫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