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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43號

回復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告
游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村田
被告
融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正謙
被告
慶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737,480元【計算方式: 1062200+(18000 265.54)+919100+(18000 276.47)=117374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3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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