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53號
- 原告
- 張吉邦
- 被告
-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氤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30,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