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4號
- 原告
- 九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榮等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7,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榮等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7,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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