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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84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告
九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榮等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7,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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