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76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告
海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智仁
被告
雷電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物品)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82,000元【依原告起訴狀附表一及估價單所載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