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6號
- 原告
- 海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智仁
- 被告
- 雷電光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物品)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82,000元【依原告起訴狀附表一及估價單所載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