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32號
- 原告
- 陳柏昇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幼欣
上原告與被告源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32號
上原告與被告源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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