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黃建都
- 法定代理人林幼欣
- 原告陳柏昇、與被告源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告 陳柏昇 兼法定代理人 林幼欣 上原告與被告源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沈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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