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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7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李昇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76號

原告
龍馬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龍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榮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3,53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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