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90號
- 原告
- 國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6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