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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1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11號

原告
伸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代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耕輔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6,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6,04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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