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30號
- 原告
- 海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智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成鑫工業有限公司即鑫二昶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1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3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成鑫工業有限公司即鑫二昶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1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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