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34號
- 原告
- 龍品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翰
- 被告
- 王恩婷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恩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