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送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李蓓

  • 當事人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志福 被   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瑞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黃馨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3487號),因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6,713元,應徵裁判費23,96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468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許瓊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